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局组织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乳制品、速冻食品、食糖等6类食品339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337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 标称昌黎县康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北京一麻一辣星缘餐饮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经营的粉条(粉丝),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经检测实测值为0.12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2.北京渔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腐,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经检测实测值为0.16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对标称生产企业在外省的,我局已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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