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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13期)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11月20日 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39号),涉及我省1家食品生产企业和1家网络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1号店商城内发从食品专营店(丹东市内发从贸易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站)商城销售的标称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米,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6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g/kg)高出6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丹东市内发从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采购中不知道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丹东大同江食品有限公司已对不合格产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查明由于加工过程控制不严,导致该批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企业进行了整改,完善生产加工过程控制流程,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丹东市内发从贸易有限公司已加强员工业务培训,强化进货查验措施,严把进货质量关。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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